2008-04-23

一中原則,馬‧上 就實施

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「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」,規定中國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,可透過郵寄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住在台灣的當事人。

對此,劉德勳說,外國訴訟文件要送到台灣地區,都必須透過外交體系與台灣的外交體系聯繫,再轉送到台灣國內,這是司法主權上非常清楚的概念。新規定將使得台灣涉訟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保障,而且與台灣和其他國家透過外交體系處理訴訟文件的方式截然不同,等於是「把台灣內國化」。

評:統一在望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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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委會:中國訴訟文書新規定把台灣內國化
更新日期:2008/04/23 00:32


(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二十二日電)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指出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「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」實行後,將使得台灣涉訟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保障,而且與台灣和其他國家透過外交體系處理訴訟文件的方式截然不同,等於是「把台灣內國化」。
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「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」,規定中國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,可透過郵寄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住在台灣的當事人。

「不能送達或台灣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,公告送達的,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就視為送達。公告方式包括在中國大陸境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或權威網站上刊登。」

對此,劉德勳說,外國訴訟文件要送到台灣地區,都必須透過外交體系與台灣的外交體系聯繫,再轉送到台灣國內,這是司法主權上非常清楚的概念。

他指出,中國大陸公布這樣的法規,是將原本司法管轄權涉及的範圍擴大到台灣,「你本來內政可以處理的只有你境內的部分,結果你把台灣也放到裡面來了」,這等於是「把台灣內國化」。

劉德勳表示,中國涉台訴訟文書送達台灣當事人的程序,過去通常是由中國大陸法院直接送交台灣的法院,協請海基會驗證文書真實性後,由台灣的法院協助送達涉訟當事人,再由海基會回覆給對岸。

他指出,中國大陸實行新規定後,增加郵寄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將文書送達台灣當事人的方式,但據他所知,中國大陸國內都沒有使用電子郵件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的做法,「為什麼唯獨我們國內要用電子郵件?這是非常輕率的。」

劉德勳說,對台灣當事人來說,「公告送達」更是最沒有保障的文書送達方式。

他表示,如果台灣當事人沒有注意到法院公告,卻被中國大陸法院認定文書已送達,「法院可以說,我送達啦!你當事人沒有來啊!你沒來,對不起我就判決,因為我也合法送達啊!我也認定你不願意來,我就按照原告的主張,不給你出席陳述的機會。」這將嚴重損害台灣涉訟當事人權益。

劉德勳說,即使香港、澳門,也與中國大陸經過雙邊協商,才決定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。「他也透過這個流程,為什麼唯獨我們不用,你就用內部的規範去處理?這是不適合的。」

他指出,海基、海協兩會不曾協商司法文書議題,中國大陸現在的做法,就是貫徹這項法規強調的「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事務的處理,應當遵守『一個中國原則』和法律的基本原則。」

劉德勳表示,兩岸應及早在兩會機制裡討論訴訟文書送達方式,才是真正保護雙邊人民權益的最適合做法。陸委會近期內將邀集海基會和相關單位研商,如何因應中國大陸這項法規可能造成的影響。970422

本則新聞由中央社提供 2008/04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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